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论述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4 05:51:40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论述题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论述题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
论述题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论述题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法”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刑法原则:
1)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各种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期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2)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已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虽然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但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仍处死刑.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坐妇女的处罚.晋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东晋明确规定,对因族诛而从坐的妇女不再处死刑.这一规定对后世的刑法原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原是中国古代标志亲属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若近,以尊犯处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服制若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轻.“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自《晋律》确立后,一直沿用到清朝.明、清律还附有丧服图,以便司法机关量刑时参考.
4)确立“官当”原则
“官当”就是用官职折抵刑期罚.《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陈律》规定:官员可用其官当徒刑二年.“官当”原则是自南北朝时期确立后一直沿用到宋朝.
刑罚制度:
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时未彼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期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二十等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