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质量检测与管理具体指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10:53:16
化学质量检测与管理具体指什么?

化学质量检测与管理具体指什么?
化学质量检测与管理具体指什么?

化学质量检测与管理具体指什么?
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860708
  【实施日期】 19860708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使化工生
产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化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适应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
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
构,根据产品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以促进企业不
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
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部、
地方、企业)管理.化学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可设置质量监督检验机
构,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任
务.
  【章名】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国化工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化学工
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化工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统一规划、组建和归口管理化工部各专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
试中心,组织监督检验网,开展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城市
化工局主管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监督和检查企业对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国家和部监督
性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5.组织对国家优质品、部优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
和复查工作,组织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6. 对产品质量的重大争议组织仲裁;
  7. 组织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
可设置质量监督部门,配备专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
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办法,编制本地区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
划.
  2.负责各级标准的贯彻执行,组织检查本地区化工企业的产品质量,
定期分析产品质量情况,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企业解决
有关保证产品质量检验所必须的物质技术条件,加强对企业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的管理.
  3.与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协商,组建和管理地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测试站,组织本地区优质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实行产品质量
认证等工作的预审和复查工作,组织本地区产品的经常性监督检验工作.
  4.处理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的质量问题和产品质量的争
议.
  5. 组织本地区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化工部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
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监测中心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
所),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工部科技局归口管
理.具体工作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规定
进行.
  第七条 地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是地方授权具
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质检站原则上要设置在地方化工科研
院(所).质检站的管理办法和工作任务可根据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
关规定并参照《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由地方
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化工部各专业产品质量监测中心与地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站,在专业范围内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联系,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任务中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各地方质检站经监侧中心审查认可后,
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第九条 各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在厂长领导下,设置独立的专职的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过程的
检验任务,又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出厂产品质量实行监督,要健
全自检、互检和专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网,执行三级检验制度,充分发挥
检验工作对生产的监督指导作用.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具体工作按《
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章名】 第三章 权限和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归口管理的化
工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被检企业有关保
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各项技术文件、检验记录、生产工艺和
设备、检测手段、人员水平等)进行检查,并将其检查结果向有关主管部
门反映.对被检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条件中必须保密的部分一定要严格保
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到企业、经
销单位执行抽查任务时,被检单位应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借故刁难,为了
完成监督检验任务,需要利用企(事)业单位的检测手段,有关单位应提
供合作和方便.
  第十三条 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
,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准签发合格证.如同企
业领导有不同意见和企业不执行“五不准”时,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
反映.对阻碍监督检验人员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
理.
  【章名】 第四章 人员和奖惩
  第十四条 从事各级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
正派、懂技术、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担任,并要相对稳定.其主
要负责人的任命和调动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各部门、各企业对监督检验人员要单独制订考核奖惩办法
,主要考核监督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者要给予
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违反规定、违反
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化工部和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为全
行业服务的单位.不准与被检产品有关的企业搞联合开发等有损公正性的
活动,与所在单位不搞经营性的经济承包.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
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其检验人员不准在有关企业兼职,不得
以任何名义接受奖金、津贴和补助.
  【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5日以〔
81〕化科字第111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
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