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哪个朝代开始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03:35:10
保甲制度哪个朝代开始的?

保甲制度哪个朝代开始的?
保甲制度哪个朝代开始的?

保甲制度哪个朝代开始的?
一说是始于北魏,一说是始于北宋王安石.在明,清,民国都有用到.以十家为一甲,便于管理.从每甲里培养民兵,武装农村,另外如果一人犯法,一甲连坐.每十甲又是一总甲.
下面是引用的别人的文章:
乡里组织在唐末藩镇压混战和农民大起义中瓦解.在乡村组织体系中,取而代之的是源于北宋的“保甲制”,并一直沿袭到清代.起于北宋的“保甲制”乡村组织体系,就其实质来说和源于秦汉的“乡里”组织体系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认真比较之,它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它建立了一个更加严密的社会治安网络,对内加强了对人民的统治.其次,它寓兵于民,注意加强对壮丁的军事训练,强化了国家防御力量,对外有效地抗击了外族的入侵.再次,它比较重视农业生产和建设.元代的村社组织,以及明代提出的里甲内民户要互相了解,互相作保,对发展农业生产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就一般意义来说,村社组织的职能是编审户籍入丁,并以此催征赋税和征用劳役,保证国家的经济来源,更注重经济功能;而保甲组织更多的是具有军事和治安功能.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乡村组织体系:从辛亥革命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党政府在乡村基层组织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也广泛采用了“保甲制”.国民党政府采用的保甲制度和历代封建王朝实行的“保甲制”相比,有明显的差别:首先,进一步强化“连坐法”,实行各户相互监督和互相告发.其次,进一步强化了军事职能.在“管”、“教”、“养”、“卫”四大职能中,“卫”的职能得到高度重视,使地方村社武装(壮丁队、民团、自卫队等),作为准军事力量,一方面为国家正规武装提供兵源,另一方面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秩序.再次,进一步强化法西斯统治.抗日战争后,国民党政府在保甲制度基础上,又使之进一步“军事化”、“警察化”、“特务化”,将其和警察、国民党军队结成一体,在乡村组成了严密的法西斯统治.

保甲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系宋代以后封建旧制。1932年8月蒋介石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后,正式开始在豫鄂皖三省红军革命根据地周围地区施行。后来先后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湖南、绥远、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今北京)、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全国。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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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系宋代以后封建旧制。1932年8月蒋介石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后,正式开始在豫鄂皖三省红军革命根据地周围地区施行。后来先后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湖南、绥远、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今北京)、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全国。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增设副保长一人,规定保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和壮丁队队长,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结束而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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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开始的吧

不能说朝代了,这是近代出现的,是日本侵华时对日占区管辖的方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系宋代以后封建旧制。1932年8月蒋介石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后,正式开始在豫鄂皖三省红军革命根据地周围地区施行。后来先后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湖南、绥远、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今北京)、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全国。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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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系宋代以后封建旧制。1932年8月蒋介石颁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后,正式开始在豫鄂皖三省红军革命根据地周围地区施行。后来先后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湖南、绥远、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四川等省及北平(今北京)、南京市。1937年2月由行政院公布修正《保甲条例》,推行全国。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增设副保长一人,规定保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和壮丁队队长,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结束而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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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于辞海:保甲制度始于宋代王安石,他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什伍其民”以维护封建统治。明清两代有类似设施。国民党统治时期采用保甲制度作为基层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