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范围和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7 23:23:33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范围和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范围和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范围和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范围和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简称: UNCLOS ).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 “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海上不同区域权利的规定 △领海基线: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排他性经济海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 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定义,范围和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有什么规定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关于并不是大陆架的概念, 1.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A.《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B.《大陆架公约》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应享有的海洋管辖范围是多少 请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享有的海洋管辖范围有多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 ).A:250海里B:350海里C:450海里 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海洋法公约》英文版只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英文版和《国际海洋法公约》英文版的,中文的我找得到,就不必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第一款指出各当事国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的38的规定基础上E{DT 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第一款指出各当事国应在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海洋国土有什么影响? 大陆架的定义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考题.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濒海国可有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最多可达( )海里的大陆架.( )A.300 B.710 C.730 D.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各海域法律制度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有何重要意义? 我国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利于弊? 根据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可划属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面积分别有多少平方公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权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约定主权国可以划出多少公里的专属经济区? 《海洋法公约》关于毗邻的规定,是指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多少海里